陈召利
无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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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决议有效,是公司治理的第一要义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决议的外,必须做到:(1)履行提前通知义务,(2)按期在会议地点召开会议,(3)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在签名册上签到,(4)逐项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注意回避规定),(5)做好会议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公司应当将通知凭证、签名册、股东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一并保存。 事实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难以全部满足上述要求,存在法律瑕疵,会面临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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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辨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事实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工程周期长),工程资料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发包、分包、转包、挂靠),专业技术性强(工程质量、造价),诉讼标的额大,疑难问题较多,双方争议较大。笔者兹对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简要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无论黑合同签订在前,还是签订在后,均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此时如“黑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中明确提出,关于讼争工程应参照双方当事人于中标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标前合同)还是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进行结算的问题。关于讼争工程应参照双方当事人于中标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标前合同)还是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进行结算的问题。1.讼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本案中作为投标人的日照公司在讼争工程正式招标之前和招标人君泰公司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日照 【在行郑重提示】:此话题内容仅为该行家在法律领域的个人经验、意见或观点,仅供学员参考使用,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您需要聘请律师,在行建议您通过正式途径签订相关的律师代理合同、顾问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用合同。本话题内容及行家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平台对话题内容不予担保,烦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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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收购时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 2. 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4. 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重大资产。 4.1.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如何。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如政府征用、强制搬迁等在短期内发生,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4.2. 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4.3.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5. 知识产权: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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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自述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2017),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2017)、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2017)、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2018)、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2015)、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18)等荣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2018)、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2019)。 专业领域:公司与并购、建筑与房地产、PPP领域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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